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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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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种畜禽养殖新规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3月27日版次:07

  畜禽种业是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3月10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
  问:请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保障畜禽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畜牧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落实畜牧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同时废止。
分级分类明确核发权限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许可范围。除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核发权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条件要求高,影响面大,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是细化许可条件。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申请者应当具备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对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成立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新的更高要求?
  答:一是统一许可管理。原《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仅对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作出规定,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由各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遗传材料在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对许可标准、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作了统一规定。
  二是明确技术规范。由于我国畜禽种类较多,不同种畜禽对饲养规模、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差异很大,《办法》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饲养规模等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养殖规模标准和审查规范将另行制定,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
  三是开展现场评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设施设备、档案记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是加强信息统计。《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可追溯,并至少保存两年;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
  问:在实施过程中,《办法》规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办法》坚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原则,规定三方面便民措施。一是统一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平台提供查询、核验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二是统一有效期。目前各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5年不等,为服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办法》将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并明确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办理。
  三是简化变更手续。对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予以变更。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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