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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犯哪门子法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11月05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商非


■法眼
  浙江湖州的两名协警邱某、蔡某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日前,当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次判决,南浔法院给两协警轻判的理由有三: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事后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据南方农村报本周二第5版)。
  对于这一判决,舆论哗然。什么叫“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难道临时犯罪就可以轻判吗?许多民众莫不对当地法院的这一判决感到疑惑。不少网友调侃道:当地法院“创造”了一个“法律术语”——临时性犯罪。
  法律上并无“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之说。按照新闻报道的情况,法院所要表达的应是“临时起意”。它是指,犯罪分子在随机而遇的机会诱惑之下临时作出的犯罪动机,它是与预谋犯罪动机相对的,表达的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的轻重。“临时起意”是法官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
  可见,南浔法院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的使用,至少存在表述不准的问题。但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反弹,主要还在于判决本身存在更大问题。
  此案中,两名协警与被害人相熟,在被害人酒醉之后,按常理应该送其回家,但此两人却将被害人带入宾馆开房。两协警的这一行为其实是为之后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条件,这明显是与“临时起意”的判断相悖的。司法实践中,鲜有区别“有预谋的强奸”和“临时起意的强奸”,原因在于强奸案件,本身就多是行为人一时冲动,“临时起意”。要是对“临时起意”的强奸从轻处罚,女性将人人自危。如果湖州两协警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临时起意”,那么今后将会冒出更多的“临时性犯罪”,到那时,临时性杀人放火也就不奇怪了。
  更严重的是,根据报道,两名协警均在宾馆强奸了被害人。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来说,两人先后在同一场所,对同一女子实施强奸,即构成轮奸。从报道来看,这两名协警很有可能存在轮奸行为。检方为何以强奸罪这个较轻罪名起诉,而不是以性质更为严重、惩罚后果更为严厉的轮奸罪起诉,而法官又是以何依据排除两协警涉嫌轮奸可能性的呢,这不由得人们对这一判决的严肃性提出强烈质疑。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与故意杀人属于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且这两名协警还存在轮奸被害人的可能性,法官用“被害人谅解”这一往往应用于自诉类刑事案件的情节作为轻判的理由显然有违刑法精神。
  两协警本属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居然知法犯法,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性权利,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众形象和公信力,按理应该从重处罚,不知当地法院为何予以轻判?
  南浔法院用这些经不起推敲的理由给知法犯法者以轻判,还创造性地提出一些连外行人都觉得匪夷所思的理由,损害的不仅仅是当地司法机关的形象,而是公众对国家司法的信任。      □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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