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议 新闻背景: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条款于近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适用,却出现尴尬局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老人(8月5日《合肥晚报》)。 苑广阔:这5个子女,以如此的态度回应亲情的呼唤与法律的要求,实在让人唏嘘感叹。但话又说回来,他们的做法尽管在道德上让人鄙夷,但是法律却拿他们没有任何办法。法律不是判决我“常回家看看”吗?我现在回家了,至于进不进家门,有没有带给老人精神上的抚慰,法律显然就有些鞭长莫及、无能为力了。法律的这种善意,遭遇了现实的壁垒,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显然不是法律的错,而只是说明在规范社会秩序、约束公众生活的时候,法律有它的现实局限性而已。 姚明胜:正常情况下,即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一般也不会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可以想象,一旦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到了需要用法律手段“调和”的地步,如果“判决”前得不到对方的“理解”,或不将矛盾在“判决”前化解,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如果子女拒不执行,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去,更何况“强扭的瓜不甜”。而这些,不能不说是法官的尴尬。“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的“关注”,“常回家看看”已由“私事”,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但还有许多漏洞需要去“弥补”。如,像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那样,对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规定进行量化。再如,街道、社区和一些公益组织,应当指导老人将“常回家看看”列入遗嘱条款,并进行公证;还有,随着老人的增多,尤其是随着老年人心理问题的增多,需要建立老年人心理疏导机构,对老年人的心理及时进行疏导等。而这些,不能不说是“社会”的尴尬。 朱巍:从司法实践看,“常回家看看”的司法重点应该是最后一款对赡养人用人单位的约束。本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用人单位应该尽快依法修改休假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赡养人“常回家看看”的权利。不过,从目前用人单位休假制度来看,尚未发现有依法修改的案例,也并没有出现赡养人依法向法院主张合法休假、行使探视权的案件。这也许与媒体对“常回家看看”条款宣传重点的片面性有关,大多数赡养人和用人单位尚未注意到该条款的真正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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