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主制度正在顽强地于乡土社会扎根、生长,但作为仍然主要依靠道德和血缘来维系正常秩序的共同体,村庄中的权威树立须建基在臻于完美的人格修养之上。法律法规虽然给予了“污点村官”足够的“制度宽容”,但同样为村民意愿的表达以及固有传统的延续提供了平台。因此,基层政府对于村民对“污点村官”罢免权的保障,不仅是对法制权威的维护,更是对乡村社会治理弹性的清醒认识和实际尊重。 去年,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财务会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分别判刑,但至今其中7人在居委留任(其间,黄陂村进行了村改居)。前日,广州市纪委回应,虽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任职人条件规定存在空白,但在服刑人员继续担任居委会职务“很不合适”,已派专人前往督促处理(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村官在被给予党纪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之后,仍然在村中头顶“乌纱”、执掌权柄——近年来经媒体陆续披露,此类事件往往被作为基层治理乱象和地方官员渎职的佐证。最为切近的案例来自云南陆良。有网帖称:陆良县召夸镇新庄村村主任王培森因受贿3万元被判刑,但他照样当村委会主任。据官方调查,王培森2002至2004年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受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4月,王培森当选村委会主任。 对于类似事件,相关地方政府给出的解释几乎如出一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获刑村官的政治生命“理论上”仍然可以延续。 此类新闻之所以屡屡引爆舆论兴奋点,首先折射出的是传统治理结构惯性下民众对于领导者的某种“道德洁癖”。一个领导者,不论其官位高低,不管是挨了处分还是被判了刑,不管是缓刑还是实刑,不管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身上有了污点,其在民众中的“光辉形象”便会瞬间轰然倒塌。虽然或许其仍蹑于高位,但威信的烟消云散和围观者的异样眼神,终会令其如芒在背、如坐针毡。近年来,对于悄然复出官员的诸多非议,除了缘于复出标准、复出程序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等因素之外,中国社会对官员道德的严苛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恋权者”的舆论围剿。 围绕“污点村官”的去留问题,官方和民间之所以再次“话不投机”,根源在于两者观察视角的不同。前者往往翻出法律规条,认为在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公权部门无权撤销“污点村官”职务或强令其引退;而很多民众则认为,村官因损害村民利益获刑,却仍掌握者村中政治资源,地方政府超然事外,未尝不是一种纵容和姑息。 其实,官民话语体系的上述龃龉,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管道归于一途。这便是公权部门对村民自治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既然法律赋予了村民对村官的罢免权,那么对于他们所认为的已经不适合担任村中领导职务的人员——不管是村委会成员,还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都可以通过选票将其拉下马,从而保持村庄负责人在道德上的绝对纯洁和高尚;而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应为村民行使上述权利保驾护航,不能出于某种私心、私利,为罢免程序设置种种障碍。毕竟,虽然村官仕途沉浮主宰于村民手中,但无论是罢免工作的组织、监督,还是最终结果的认定,都需要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出面。换句话说,如果村官与基层政府结成了某种事实上的利益联盟,那么村民在行使罢免权的过程中必然遭到掣肘。 村民对于村官道德上的严格要求,于现代法治精神来看,似乎有些不近人情。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有“浪子回头金不换”之说——不排除某些“污点村官”在遭遇人生“滑铁卢”后知耻而后勇,最终脱胎换骨。然而,只要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演进脉络稍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民主制度正在顽强地于乡土社会扎根、生长,但作为仍然主要依靠道德和血缘来维系正常秩序的共同体,村庄中的权威树立须建基在臻于完美的人格修养之上。法律法规虽然给予了“污点村官”足够的“制度宽容”,但同样为村民意愿的表达以及固有传统的延续提供了平台。因此,基层政府对于村民对“污点村官”罢免权的保障,不仅是对法制权威的维护,更是对乡村社会治理弹性的清醒认识和实际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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