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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十六项权利之十二
补偿标准争议权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12月26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闫凤翥


■冀港土地法律论坛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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