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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产品须先自用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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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议
  新闻背景: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8月26日《广州日报》)。
  检察: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是,这种法律责任仍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草案的规定来看,明星广告代言失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两种,即,行政处罚就是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民事侵权方面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代言药品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吸收进来。这有待下一步刑法修正,弥补刑法打击广告代言的不足。
  殷立飞:明星代言商品,靠什么赚取商家的代言费?不是美丽、不是帅气、也不是演技,讲到底是公众授予明星的信任光环。公众信任明星,明星把信任卖给商家,商家付费让明星代言,那么,明星为公众把好商品的质量关当然合情合理。出来混成了名,早晚都是要还的,可别拿着公众信任赚钱,还不对公众负责。
  房清江:立法终极目的是为了规范秩序服务的,具体到明星代言,核心是确立代言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界线。具体条文涉及在尊重民意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具体的操作性。“代言先用”或许能够对明星代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具体到司法实务,如何判定代言的产品明星是否用过?同时,如果明星没有用过代言的产品,而产品没有问题,要不要对代言的行为追责?
  令狐补充:从广告业兴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借鉴经验,不难发现,防止明星虚假代言广告,靠社会伦理、职业道德、行业自律等市场机制已经足够了……通常不劳其它权力操心。如果有了这样明智的态度,以及健全的机制和明确的权责,还有明星代言广告时弄虚作假,我敢打赌这明星不是傻了就是疯了,就如吸了毒,名裂身败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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