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议 新闻背景: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在野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调查了解(2月8日《法制晚报》)。 晴川:狗头金虽非文物,但却极具文物价值,最好的去处不是个人占有,走进博物馆,或许才是最好去处。但如何让捡到者乐意奉献,这也不仅仅是法律的事。让捡到者放弃权属之争,却不能逼迫他们放弃利益之争。这里要做好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让捡得人太吃亏,这只能用奖励弥补。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奖励办法,需要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空白进行完善,为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争论有章可循。只有让捡得人有上交的强烈愿望,让狗头金去到该去的地方,才能发挥最大意义。这样的结局才是多赢。 王立彬:同堆积于砂金矿中的自然金块不同,“狗头金”属于再生金。我们对前者的认识要远早于后者,已经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但对再生金特别是“狗头金”,研究相当滞后,对其分布规律知之甚少。可以说金锭有价、狗头无价。天然块金或“狗头金”综合价值,国人甚至黄金矿山工作人员都认识不足。 “狗头金”当金块处理,属于买椟还珠,管理责任缺失不容忽视。“挖金者忌言其多”,自古而然。如不充分认识“狗头金”的科学研究、文化收藏价值,各部门只想“夺金”,吝于补偿奖励,甚至有一种不合时宜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既不利于普及“狗头金”保护意识,又会促使人们“碎之就地分红”,浪费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资源。 支振锋: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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