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本决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这次特赦的特点是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人们关心这些人被特赦后在社会上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说,对特赦的执行,除法律程序外还有些衔接的工作也有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罪犯,第一类罪犯都已超过80岁,第二类涉及75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特别是有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对未成年罪犯,李寿伟说,国家赦免是为了起到感化作用,但不是一赦了之,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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