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通讯员卢思莹 李仲杰)惠州市博罗县一卸任村小组长一家七口,状告村小组集体不分红。村小组则回应称他任小组长时,侵害村集体利益,什么时候改正了错误,再分钱给他一家。而法院判决村小组需分钱。 被告是博罗县公庄镇维新村上某山村民小组。原告是刘某仁一家七口。2013年,上某山村小组将权属集体所有的矿山进行发包,得到了170万元的集体收入。村民人均分得16500元。但是2014年1月,该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对刘某仁一家七口发放分红款。 刘某仁不满,屡次讨要分红款,被拒绝。2014年12月,刘某仁一家七口,将村民小组告上博罗县法院,认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要求判决村小组分钱。对此,该村小组代表称,村民对刘某仁意见很大,因为刘在任职村民小组组长的时候,严重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村小组代表说,刘某仁将村民代表决定的矿山发包期限5年擅自改为30年,另外将村民种植的林木、土地划入他人的林权使用证,造成村民有林木不能砍,有土地不能种,村民意见大。所以在分配集体收入时,拒绝分予他一家七口,要求刘某仁处理好山地发包事项才可以领取分红款。 博罗法院判决村小组应分钱给刘某仁一家七口。博罗法院解释,刘某仁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权益和其他成员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享受集体收入分红的权利。同时,法官表示,对刘某仁作为前任小组长期间,是否损害了村小组的利益,属另一法律关系,村小组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原告七人发放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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