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大陆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1月11日中新网)。 司法领域的“首例”,均非同小可。某种行为,过去不是罪,现在要入刑,涉及许多人和事,关联重大权益。故而,仔细审视此类“首例”,是媒体和知识界的责任与义务。 这里说的“流量”,并非手机客户付费买来的流量,“流量劫持”不是偷走手机流量。所谓“流量劫持”,指的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访问某些网站,给网民添堵、为自己牟利”。也就是说,如果你原本想访问某个网站,但由于有人做了手脚,让你打开的是另一个网站,“流量劫持”就发生了。这个问题有多严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2014年有46.3%的中国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而流量劫持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流量劫持”,定义并非法定,“流量劫持罪”至今也不存在。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尽管没有“流量劫持罪”这个罪名,但只要认定存在“流量劫持”的事实,就可以归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例”的价值,就具体表现在对今后互联网执法的示范作用上。 此案案情是这样:作案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了案。民告官究,这情况倒也正常。我认为,为防止司法人员滥权,对待此类案件,官方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为宜。 长期以来,官方对“色情”、“谣言”整肃起来雷厉风行,而对“流氓软件”、“流量挟持”等被网民痛恨的现象则监管不力。网民们一直借多种办法和流氓软件、网络流氓进行着持久的“反劫持战争”。 发生在2006年9月的大规模集体维权行动,如今看来让人有恍若隔世之感。那时,一群由全国各地“流氓软件受害者”组成的网友联盟,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了针对众多厂商的诉讼请求,“根据网友举报和投诉,涉嫌使用、传播‘流氓软件’的公司达130多家”。 围绕流量的争夺,互联网领域已经爆发3Q大战、3B大战等多场交锋,同时也引发多起“不正当竞争案件”。而今后,“流量挟持”这种不正当竞争,极可能不是民事案子了,各家互联网巨头的风险也更大,小心点没错。 在互联网维权和“流量挟持”研究等方面,网民远远领先于司法,商业研究远远超前于法学研究。可以发现,最早对“流量劫持”做出周密定义的是《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一书。 民告网,民告民,都可能走得通,给网民添堵的人风险确实大了不少。 (作者黎明,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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