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赶上“双十一”京东搞促销,消费者徐先生就多买了几台电视,没想到却被商家以非正常消费行为为由砍单,这让徐先生非常生气。京东方面表示,徐先生购买数量超出正常标准,是系统自动拦截(12月3日《北京晨报》) 京东“砍单”的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事先没有对购买数量做出限制的情况下,电商没有理由单方面取消购买多部电视的订单。同时,消费者的购买意图并不影响购买行为,无论所购商品是不是自用,商家都无权做出评判。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消费者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电商就应当依据合同正常发货。 近年来,电商“砍单”事件屡屡发生,亚马逊、国美、苏宁等知名企业都曾卷入其中。尽管理由不尽相同,但都违背了契约精神,更涉嫌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还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促销明确了三种情形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以徐先生的遭遇为例,京东先是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然后以莫须有的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未真正履行促销活动,这就构成了价格欺诈。 虽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讲,单方面取消订单属于电商企业违约行为,但因维权成本高,或嫌与电商理论太麻烦,大部分消费者被砍单后都是直接“认栽”。即便有个别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电商也几乎不用承担违法成本。2012年9月5日,消费者夏先生以396元优惠价购得价值上千元名表,却被亚马逊网站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为此,夏先生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亚马逊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就是电商应当履行的合同责任,法院的判决不过是重申了这一常识,实际上电商并没有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代价,消费者也没有因此获得额外赔偿。这样的结果,只会助长电商有恃无恐的心态,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网购消费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其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合同”方面的问题,占投诉总量的28.4%。电商随意砍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对此,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积极主动介入,依法依规对违约电商的价格欺诈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只有提高违法成本,玩猫腻必受罚,才能促使商家对契约精神和消费者权益产生敬畏,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再不敢虚晃一枪“逗你玩”。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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