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河南一名大学生掏鸟被判刑10年半的新闻成为网友热议焦点。不少人直呼判得太重“人不如鸟”。而在2014年广东清远,一名为周伟(化名)的男子,也因偷了几只鸟被判了7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那么,掏鸟窝为何会被判重刑? 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据《郑州晚报》报道,大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暑假回家发现自家大门外有鸟窝,于是将鸟窝里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他们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为何不少人在小时候都干过的事——“掏鸟”,能判如此重刑?让我们先看看媒体报道中被忽略的案件的细节: 小闫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根据此案裁定书,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以上两点都说明小闫对买卖的鸟类价值有一定的了解。小闫一方上诉理由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法院并没有予以采信。 买卖16只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10年判刑究竟重不重这一争议。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被小闫掏鸟窝的燕隼属于隼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而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表示,根据闫某供述,以及通过公安机关从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来看,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照片等都证明他已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进行出售。 掏鸟被判刑公众为何错愕 除了质疑判决过重,不少网友将小闫掏鸟获刑一案,与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贪污1600万被处有期徒刑12年相对比,发出了为何“高官贪污1600万被判12年,俩大学生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的疑问。从社会公义角度,不少人愿对二者进行朴素比较,但在个案中作如此简单的比较是含有风险的。从法律层面来说,掏鸟获刑与贪污受贿在司法上无法比较,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条例。 然而,在这种简单比较背后,其实涉及了人们对立法保护的利益价值的一种判断,折射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并不看重。至少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因十几只鸟而毁掉两个年轻人的未来是不值得的。 不过,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认可度不高,自然会对国家严格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和司法表示困惑。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会被社会公众吐槽就并不奇怪了。 因此,除了依靠严刑峻法保护动物之外,或许我们更需要借此反思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以及思考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意识到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窝是严重的犯法行为,以及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南方农村报综合央视新闻、中新网、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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