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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访民被判敲诈政府
4.5万元是勒索得来还是救助金成为争议焦点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12月05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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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农村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和《新京报》报道,近日,家住黑龙江延寿县的葛立梅,数年上访后,却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认为,葛立梅以上访胁迫当地乡政府答应勒索钱款的要求,13次成功敲诈勒索当地政府4.5万,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后,葛立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2010年,葛立梅的丈夫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服刑期间死亡。双鸭山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先后认定葛立梅丈夫为正常死亡,但葛立梅对答复意见不服,为讨说法于是开始了上访。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葛立梅自2013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滞留上访。在寿山乡政府处理葛立梅案件过程中,葛立梅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每次都是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和政府工作人员讲条件,不达到条件拒不返回。
  对于这4.5万元是否为敲诈款的核心问题,葛立梅认为这些钱都是政府部门的人主动给的。在案件卷宗中,有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文件显示,在双方交流中,多是政府人员主动提起救助、钱款事宜。
  录音显示,今年5月16日,寿山乡党委书记寇金森在电话里说:“你生活上有困难我没帮你?要人心比自心,按月给你钱,生活上有困难给你,都比我工资高。”葛立梅则回复:“我不是为了那点生活费,我想赶紧把事解决了。”
  葛立梅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葛立梅并给予救助,所以这笔钱并非敲诈勒索而来。
  葛立梅案的代理律师舒向新介绍,近几年,政府告访民敲诈勒索的案件层出不穷。仅他知道的,就有河南内黄冯改娣案、山东青岛柳娟案、内蒙古通辽赵艳波案、河南周口张兰梅案等等。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一般来说,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非自然人,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等;政府机关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
  所以,敲诈勒索罪应该不存在于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若有,也只有一种可能:公民声称要制造巨大危险,故意造成恐慌,利用政府保民保安全的心理,来实施敲诈。
  就此案来说,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葛立梅上访是为了自己已受到的损失向监狱或政府提出合理的补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当地法院的判决缺乏正当性,属于机械套用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洪道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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