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政情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南沙农户13亩山药一夜枯萎涉嫌污染企业被判赔偿28万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7年03月23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魏伯航 通讯员王仓 付斌


  南方农村报讯 种下不久的13余亩山药突然大面积发黄枯萎,广州南沙区农户小张怀疑是附近企业废水渗漏,土壤受污染引起的,遂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土壤污染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废水渗漏企业赔偿相关损失28万余元。
  2015年2月,小张承包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13.8亩的土地,用以种植山药。2015年7月,小张突然发现地里的山药大面积发黄枯萎,却一直未找到原因,求助南沙区农林部门也无果。后来,小张绕着土地走了一圈,发现附近某工贸公司的酸洗车间墙体有裂缝,猜测山药出现问题或许与这家公司有直接关系,便要求南沙环保部门进行检查。
  南沙区环保部门发现这家公司酸洗车间墙体确有裂缝,酸洗车间的地面水可从墙体裂缝渗到墙外高沙村农田。虽然这家公司已在围墙外挖有防漏沟,但若遇暴雨天气,废水仍可能会流入灌溉渠,并流向附近地块。恰恰当年7月9日,南沙区普降中到大雨。与此同时,环境监测报告显示,种植山药地块重金属超标。
  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某工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工贸公司赔偿小张损失合计2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农田发生污染纠纷时,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工贸公司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已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但不能证明公司渗漏的废水未流入小张种植的山药地,也不能证明废水渗漏与小张种植的山药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在农田污染纠纷中,污染者若不能作无责举证,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