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李能忠
通讯员 吴惠娟 刘成
“熊孩子”在校园内闯祸撞伤同学,校方辩称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不想担责?不行!近日,肇庆德庆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一名小学生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十级伤残,法院判校方担责七成,撞人者的父母承担30%责任。
案情◥>
9岁学生急上厕所被同学撞伤
9岁的小康和11岁的小文均是肇庆德庆县某小学学生。早前,该校为增添校园文娱气氛,在操场举行了一次校园歌咏比赛。期间,小康急着上厕所,从操场飞速往教学楼跑,路上被高年级学生小文推倒撞伤头部。后经司法鉴定,小康的头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对此,小康家长认为,歌咏比赛期间,校方疏于管理,学生走动随意,秩序混乱,才会导致意外发生,遂将学校推上被告席。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两个孩子之间的碰撞,老师并不在场,和学校没有关系。而且,学校在平常的教育教学和比赛活动中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发现小康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到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因此,学校对小康的受伤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学校和过错方家长均有责任
近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在校园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歌咏比赛期间,学生小康遭同学小文撞倒受伤是不争事实,并且他们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德庆某小学在组织校园歌咏比赛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上厕所的混乱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和疏导,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小文的监护人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责任,是导致本次伤害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康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自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民事责任,小文的监护人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应尽管理保护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中,虽然一些孩子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弥补。
为此,法官提醒,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同时家长也要扮演好监护人角色,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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