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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7月01日
版次:
05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决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肖玮表示,《决定》继续对此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顺应了职能定位要求,拓展了监督领域。实践证明,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主动依法履行职责,适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更早发现问题、更好履职尽责,保障公权公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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