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 上一版 下一版 >>

要保一湾绿水,先引治理活水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7月06日版次:0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对国家支持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质量和使用标准、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处理、禁止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等作出明确规定(6月29日《南方农村报》)。
  正所谓“小桥流水人家”。在田园牧歌式的美丽乡愁中,无论是一座池塘,还是一条溪流,抑或一抔甘泉,都是不可或缺的点睛之笔。然而,在工业化的喧嚣与城镇化的迷失中,在不少地方农村,喝上一口干净水却也逐渐成了人们的一种奢望。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偷排农田,外源性污染不仅让“沃野粮仓”变成“萋萋草原”,更会通过四通八达的地下水脉侵蚀乡村生态的健康肌体;滥用化肥农药、畜禽粪便直排、生活污水横流,这些内源因素除了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生活方式贴上粗放、落后的标签,更将农业水污染防治公共服务的短板暴露得更为充分。
  想保住农村的一湾绿水,首先要引来治理活水。具体而言,便是通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挖深水污染防治的“资源池”、通过进一步完善民主自治管理组建水污染防治的“护林队”、通过进一步落实环境损害救济拉起水污染防治的“保障线”。这些要求,既体现了浓郁的农村特色,指向了强烈的农村需求,更戳中了突出的农村痛点。
  由于水污染防治领域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然较为明显,在广大农村,无论是责任主体,还是力量来源,都仍然与集体经济所有制紧密相连。总体来看,由于对资源要素的统筹和调动能力较为有限,村委会等对水污染防治的职能履行往往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即便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集体,自筹资金建立了污水处理系统,但大多也是“各扫自家门前雪”,难以与市政管网实现联网对接。近年来,通过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平台,大量财政资金的注入虽然为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干涸河床降下甘霖,但相对于庞大地域和海量需求,供给仍显不足。
  显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责任重担仍然要被更多压在村集体身上。而作为集体所有制有效运作的基础平台,村民民主自治机制同样是农村水污染防治必须依赖的重要治理资源。这种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设施建设环节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实施,体现在设施维护阶段共用共管原则的最终确立,更体现在以村规民约等推动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在潜移默化的逐步改变。然而,目前一些地方村庄民主管理出现了渠道壅塞、机制失灵、软弱涣散等问题,也让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大大折扣,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外源性污染是农村水安全面前的主要威胁。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矿区,农田、村庄俨然成为工业、城市污水的免费受纳场。特别是伴随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城市环保要求的提升和环保督察力度的加大,跨地域、跨城乡转移污染源、污染物事件时有发生,农村水污染防治面临更为严峻和复杂的局面。应对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除了要勇于亮剑,拉起“污染下乡”的隔离带和防火墙,还要敢于撑腰,既不能让环境违法者拍拍屁股就走人,也不能让村民们白白承受污染后果,而是要通过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渠道,在进一步提升污染者违法成本的同时,也为水生态修复落实足够资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