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
订婚同居后又分手,300万元的彩礼要返还,为了哄未婚妻高兴而发出的“么么哒”红包等近114.8万元转账款,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日前,广州中院二审改判不用返还,并认为从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女友的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给了300多万彩礼和钻戒分手后要回290余万
在广州生活的江先生与付小姐经亲友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江先生即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价值11.8万元的钻戒赠送给付小姐。同年清明节前,付小姐提出按照其家乡习俗,需要男方支付300万元的聘礼,才能与其回家扫墓,江先生于是向付小姐转账300万元。同年4月中旬,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订婚仪式,江先生向付小姐的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约半年时间。
在相处过程中,江先生、付小姐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同年11月分手。随后,江先生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付小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付小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礼金,但对于江先生订婚前支付的300万元却拒绝返还,认为该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从转账的金额上看,300万元数额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小姐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且支付时间是在订婚之前,更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规定,酌情判定付小姐应返还江先生280万元以及给长辈的彩礼10888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日常转账发红包逾百万元男方另案起诉索还被驳回
不久后,江先生另案起诉要求付小姐返还将近114.8万元的转账款。江先生认为付小姐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并向法院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付小姐称“那就要发52000”“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付小姐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江先生转账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记者发现,尽管2015年11月两人已经分手,但江先生从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红包一共转账了26笔,转账金额中有不少特殊数字,如“52000元”“88888.88元”……付小姐认为江先生的转账行为属于好意惠施,这些钱大都已用于恋爱期间的花销。
一审:认定为内附条件的赠与,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赠与财物高达近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结合两人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江先生大量给付的财物,是为了与付小姐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审判决认为,内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江先生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付小姐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付小姐虽辩称她接受的赠与金额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后付小姐提供了机票订单、支付宝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显示的消费金额远小于赠与的金额。据此,一审判决付小姐负有返还义务。
二审改判: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无需返还
付小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近114.8万元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首先,这些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广州中院认为,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江先生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第二,江先生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广州中院认为,由此可以反映出,江先生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考虑到这些款项赠与期间,江先生与付小姐曾同居生活,广州中院认为,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江先生仍有向付小姐转账。从江先生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江先生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付小姐的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据此,广州中院认为,江先生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近114.8万元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付小姐无须向江先生返还。日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3.5万元由江先生负担。(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