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其中有29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或基层自治组织来安置,占比逾四成(8月21日《法制日报》)。
对于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来说,撤销监护权,其实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下策。毕竟,无论是由人之天性而论,还是自生活经验观之,孩子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能获得最为重要的情感体验,才能汲取最为宝贵的成长养料。父母既是孩子人生的第一导师,也是任何主体不可能真正加以替代的唯一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撤销监护权案例的背后,都是一个个孱弱生命的极端困境,都是一宗宗令人心碎的人伦悲剧。
一个充满现代气息的正常家庭,虽然不必为“父父子子”的森严等级和宗法权威所束缚,但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抚养之责不仅为“养不教父之过”的道德文化所生成,更被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也就是说,当“父不父”“母不母”,孩子的生活问题便不再只是纯粹家事,而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积极行动加以干预和救济。当然,这种介入不一定非要出现严重后果时方被触发,而更应当是一种伴随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网格化等资源供给加力和治理机制创新进程而范围更广、程度愈深、反应更快的主动作为。
绝大部分撤销监护权案例是由于因父母素质品行、教育方式等方面的主观因素导致。换言之,在这样的家庭当中,孩子遭遇的更多不是物质生活上的温饱之虞,而是精神世界中的反复折磨。古语云:虎毒不食子。然而,光怪陆离的现实图谱中,将女儿活活饿死的吸毒妈妈有之,将孩子卖给盗窃团伙的狠心父母有之。很难想象,孩子如果继续在这样“导师”的引领之下,会走上怎样的人生道路?因此,通过撤销监护权这一方式,让深陷问题家庭泥沼的未成年人尽快脱离“苦海”,不仅功在眼前,更利在长远。
不过,问题的另一面是,撤销监护权之后,又有谁可以担当起孩子们下一个人生避风港的重任?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案例中,除了祖父母等其他亲属之外,政府或村居委会成为安置这些特殊孩子的重要主体。不过,如此固然有利于调动更多资源,甚至可以与善堂善会等中国基层社会供给公共福利的传统一脉相承,然而,在为孩子的衣食问题托底同时,他们真正需要的情感慰藉却难以得到充分满足。而弥补这一短板,应当成为今后撤销监护权法制实践中的用力方向。
撤销监护权,既要慎用,也要活用。所谓慎用,就是要为撤销监护权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触发。特别要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摆在首位,不得先入为主施加舆论压力影响其判断。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对孩子生活环境、心理状态、安置方案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撤销监护权的重要依据。所谓活用,就是要更多将撤销监护权作为对孩子父母的一种帮扶,而不是一种惩罚。撤销监护权不是为撤销而撤销,并不意味着孩子不可与父母接触,也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不可恢复。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学校、社会机构等应当以“让孩子早日回到父母身边”为努力方向,在保护好孩子的同时,也要教育好问题父母,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尽早回复常态、重现天伦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