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月7日《南方农村报》)
“啃老入刑”这一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从法理上来说,作为地方法规并没有权利在刑法之外另设条款,相关条款也只是说,“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一地方法规,只是在刑法的框架之下,突出强调了法律对一些不法啃老行为的适用性。
像涉嫌虐待、遗弃老年人、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等行为,其实刑法当中都有相应的条款。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中还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此外,刑法还有遗弃罪等条款,以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益。
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与啃老行为交叉发生,啃老往往伴随着对老年人的各种其他折磨。
而从法律上来说,与啃老行为直接对应的刑法条款还是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啃老者若是除了日常的搜刮还不满足,把老人家压箱底的存款都据为己有,那么,毫无疑问就涉嫌触犯了侵占罪。
所以,“啃老入刑”,并非自创法律条款,而是以立法的形式强调和宣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突出了啃老的法律后果。很多老年人或许就会更有底气拒绝不孝子女的啃老。同时,这也会对那些啃老族形成一种法律震慑,不得不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大家说起啃老,往往都非常无奈。因为,这里边既牵扯到复杂的亲情,也涉及诸多难以分辨清楚的家庭私事。而且,这也和家风、家庭教育有关。而这些年来,社会对啃老族似乎除了道德谴责,也没有什么很好的办法。
但啃老不仅仅是不道德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所以,以立法的形式特别关注和强调这一问题,也有很急迫的现实意义。
虽然,靠法律不可能完全杜绝啃老现象,但是,这是公权力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的底线保护机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被不孝子女侵害,公权力不可缺席。
(作者于德清,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