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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丈夫举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8年04月03日版次:06
  | 以案说法 |
  南方农村报讯 离婚后,孩子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谁来还?这些离婚案件中常见问题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本期以案说法,就通过以下案例来介绍离婚案中夫妻债务的承担问题。
  男子容某与女子严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并购一幢楼房。2011年7月,容某借朋友20万元购某镗床设备股份。此后,容某又先后向朋友及银行借款数万元,至今未还。
  2013年6月,容某怀疑严某有外遇,遂起争执。严某称期间遭受容某殴打,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两人分居长达两年以上,已无和好可能。2015年4月,严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儿子由容某抚养,而容某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容某不服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认为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遂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容某诉称有两项债务仍未理清:其一,严某曾患颈椎病,容某为其治病筹借资金5万元。借款大部分用于严某治病及购置医疗设备,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原购房款;其二,容某请求重新认定为购买某镗床设备股份向朋友所借的20万元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严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容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近日,肇庆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方面应查实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应查实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容某向朋友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借款5万元及利息均发生于严某与容某离婚诉讼期间,两份调解书均确认由容某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严某对该两宗借贷纠纷案件不予确认。因此,容某认为两份生效调解书确认该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容某虽称其向朋友借款20万元用于合伙经营,但该笔借款投资购买的镗床设备已不存在,即容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同理,容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严某有举债的合意,严某对此借款事实亦明确予以否认。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容某向另一朋友借款5万元,其虽称这笔借款用于装修,但该朋友明确表示此借款不属于严某债务。因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该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正确。综上,原审法院对容某所主张的三笔债务论述清晰,理据充分,认定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了身份和财产的共同体,在审理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共同债务,对社会交易秩序和家庭生活秩序都有着重要影响。其涉及如何妥当协调配偶中非举债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引发虚假诉讼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问题,亦有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从实践角度,法官提醒大家:
  1.对债权人来讲,为减少风险、增强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方夫妇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是最为稳妥的方法。
  2.对举债方而言,应明确举债用途和清晰流转明细,谨守夫妻忠诚义务。
  3.对举债方配偶来说,一旦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能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就将面临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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