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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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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被告人最终获刑2年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8年04月03日
版次:
06
南方农村报讯 3月30日,深圳“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涉案上诉人王鹏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前,王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6年5月,被告人王鹏因售6只家养鹦鹉(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拘。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王鹏售卖2只小太阳鹦鹉的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
一审判决后,王鹏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王鹏在上诉中承认,其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给同案被告人谢田福,但对一审认定其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提出异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禁止买卖,但仍收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综合考虑在王鹏家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售纯野外生长、繁殖鹦鹉。综上,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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