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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近日,河南省新乡县陆通龙园小区有居民向媒体反映,小区物业出了规定,如果你已经入住、但不准备交取暖费,就得要缴供暖总费用30%的“蹭暖费”。这条规定在小区里引起较大争议。(11月4日中国之声)
李冰洁:从法律层面来论,“蹭暖费”是生造的一个词,目前找不到收取“蹭暖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收取“蹭暖费”,于法无据。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授权的前提下收取“蹭暖费”,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查处这种收费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讨论,冷暖管理处强行收取“蹭暖费”,是一种霸道做法,并涉嫌强买强卖,即变相强制没有使用暖气的居民缴供暖费用,或者说强制不需要暖气的居民用暖气,这属于强制消费,既违背商业伦理关系,又不得人心,必须叫停。
当然,由于“蹭暖”现象的存在,而按住房面积分摊暖气费用,的确损害提供暖气的一方的利益,那么冷暖管理处可以与暖气供应商商谈改变收费方式,从而保证冷暖管理处或暖气供应商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不是图简单省事,想当然收取“蹭暖费”。
木须虫:与“蹭暖费”这个叫法不同,在北方很多城市针对上述现象收取“基本供热费”,集中供暖的小区不管用户是否接受采暖服务,都需要支付收费标准一定比例的“门槛费”作为热损费。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争议由来已久,合法性角度涉嫌强制消费,合理性中既有维持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保障采暖户利益的有利一面,也有未体现谁使用谁负担,成本分摊不公平的另一面,从而使得热损费沦为企业强制保有用户规模、摊薄成本的手段,如出现非制度性的“蹭暖费”。正因如此,大连等城市经过听证之后,已废除了基础热费的条款。
热力供应有特殊性的确不假,但是采暖的经济性是供需双方都要算的一本明细账,像北方地区集中供暖最大的优势便是摊薄成本,然而控制成本需要的是更精细的管理和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如千方百计减少热力传导过程的损耗、对用户实行计量收费等等,而非将粗放的成本通过绑架的方式强加给用户。
斯远:一方面,巧立名目收费“蹭暖费”的做法确实不可取,理应迅速取缔;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住户,也应该有针对性的对策,不能纵容。不然,这也是一种新的不公不正。比如,可以加快实施分户供暖的步伐,对暖气使用实施精准入户。就像人人家里的空调一样,谁使用谁付费,避免“蹭暖”的可能性。
此外,各地应该在提高供暖质量、完善供暖服务上下功夫。如果花钱采暖跟不花钱蹭暖的温度差不多,如果花钱享受到的服务与不花钱差不多,则老百姓又何必掏那些冤枉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