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乡村振兴主要是一个经济现象。在平常的概念中,乡村振兴常常被解读为乡村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贫困人口大为减少……
这些当然是重要的指标,但如果我们仅仅从这个层面看待乡村振兴,并试图通过单一的经济手段去振兴乡村,那很可能会是事倍功半。
乡村振兴同样应该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框架下来看待。由此看来,乡村振兴就离不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乡村的法治水平。这可以说是一种互为因果的一体化关系。
就此而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出台,就非常有针对性,也有现实的积极价值。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不妨先想想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年来,城市为什么成为先进的代名词,而乡村在经过了多少年的发展,仍然还是与落后紧密相关?
在改革开放的时间图谱中,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步调基本一致,甚至农村改革还先于城市改革。但是,经过40年的发展,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很多地方还越来越大。
这不只是表现在一线城市与连片贫困地区之间的对比,也体现在城市和乡村的社会治理水平差异巨大。甚至,在很多城市,核心城区意味着富庶文明,城乡结合部就是脏乱差。
按照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城市意味着资源集中、人力集中,意味着效率,城市肯定会比乡村看上去更加繁荣。但是,在很多发达国家,城乡之间也并没有太大的收入差距,城市固然喧闹,乡村却也依旧美丽。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社会治理水平,城乡或许会有一些差距,但差距并不那么明显。
我们之所以会面临这样的一种状况,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市场资源向城市集中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制度、行政资源也过于向城市倾斜。有权是司法、行政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权益保障存在不小的落差。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乡村成为被污染、被损害的对象,一些地方的农民成为征地拆迁运动的牺牲品;甚至一些地方搞婚丧嫁娶的移风易俗,也是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强制要求村民遵从,丝毫没有体现出尊重。
这并不是因为农民不知道污染的危害,不知道征地拆迁存在着利益,也不是没有尊严,而是因为,很多地方为乡村提供司法公正等公共用品的能力不足。这让很多地方的农民成为被侵害、被剥夺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以及城乡失衡。
同样是经过了40年的改革开放,很多乡村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仍然远远低于城市。这也与此有关。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地方经济的水准。在一个司法保障不到位的乡村,或许只会开出很多假冒伪劣等恶之花。
乡村振兴的本质之一也是农民权益的振兴。用司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农民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并赶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时代列车。
故而,《意见》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推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这样的表述可以说是触及了农村发展问题的根本。
(作者于德清,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