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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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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改动他人文章茂名一中学被判赔8000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1月29日版次:05
|以案说法|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茂名中院依法审理原告葛某玉与被告化州市某中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声明道歉并对原告予以经济赔偿。
  2005年5月,原告葛某玉将其作品《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发表于《看世界》杂志第5期,其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文章所享有的署名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
  2015年,原告葛某玉发现被告化州某中学于2014年9月1日在其主办的网站使用该文章时修改了文章内容,且未给作者署名。葛某玉认为该中学行为属于侵权,随即向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截屏相关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于2017年6月1日,主动致函与该中学进行联系,要求学校停止侵犯其对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但无任何结果。故此,葛某玉将该中学起诉至法院,并将此前向公证处申请保全的证据上交法院,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
  化州某中学辩称,学校不是涉案网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原告葛某玉提供的侵权证据均为伪造,且葛某玉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学校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

法官说法
  茂名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从原告葛某玉提供的《看世界》杂志第5期及该杂志邮寄给葛某玉的邮件得知,《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的署名为葛某玉,应确认葛某玉是该文的作者,该文章《斯大林的警卫队长》的著作权应归原告葛某玉所有。而被告化州某中学未经原告葛某玉授权许可,擅自对原告葛某玉的著作文章进行多处改动,在侵害作品的署名权的同时,又侵害作品的修改权;在其网站刊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化州某中学刊登该文的行为构成侵权。
  又因被告化州某中学的网站属校内使用,知名度较低,浏览量阅读量少。遂依法判令被告化州某中学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葛某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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