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方案》)。
同时,《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15〕3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废止。
疫区阴性猪可就近屠宰
《方案》明确表示,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
其中,疫点是指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
疫情确诊后,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疫情确诊后,疫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在确诊疫情后,应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疫点最快75天后可补栏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疫点最少消毒22天
《方案》建议,对于非洲猪瘟病毒防控,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于人员及物品消毒,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此外,《方案》对消毒频率也做了详细要求。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