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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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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农药罚5000元还是5万元?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公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6月04日版次:07
  南方农村报记者 任亚航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下称《办法》)。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办法》对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数额幅度、处罚力度等相关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出了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标准进行量化
处罚要求一致

  《办法》规定,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另外,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罚款幅度有三种
最低最高有限度

  《办法》指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举个例子来说明,《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若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农药管理条例》给出的处罚空间比较大,处罚力度大小由执法者来定。若处罚过轻,则不足以维护法规的威严,不能保证农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若处罚过重或者处罚标准不一,则影响农药经营者的积极性。
  《办法》公布后,处罚标准将有据可依。假如一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适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办法》第一条标准,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也就是5000元和5万元的中间值2.75万元,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2.75万元。
收集典型案例
执法普法结合

  《办法》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1、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2、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3、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4、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办法》同时指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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