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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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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区今起禁止非本区活猪调入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解读活猪调运有关措施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11月30日版次:11

  符合条件的中南区猪场可跨大区“点对点”调运。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张帆)自2019年11月30日起,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海南六省(区)作为中南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调运措施实施后,并非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调运措施细节进行了官方解读。
  1、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是否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吗?
  答:符合下列情况的生猪仍可调入中南区:1)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调运条件的种猪、仔猪,种猪调入中南六省(区)前应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区域“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肉猪;3)供港澳生猪(凭动物卫生证书过检查站);4)用于科学实验,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实验用猪。
  2、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中南区有哪些要求?
  答:非中南区的养殖企业需按“点对点”进行备案,即“点对点”调入中南区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备案要求: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瘟自检能力。
  3、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从非中南区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肉猪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按“点对点”进行备案,从符合备案条件并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场)调入肉猪。屠宰企业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4、如何进行“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
  答:由非中南区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中南区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公布。
  5、非中南区的生猪调入中南区是不是每次调入都要备案?
  答: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场在“点对点”运猪进入中南区时,无需每次备案,但在调运前,应填写《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并进行生猪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运时《审查表》应随货同行,到达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后交其留存。
  6、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怎样进行备案?
  答:中南区外进入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应来自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输出地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中南区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函推荐,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有关备案信息由中南区各相关省(区)进行公布。
  7、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入中南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8、已备案的非中南区企业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有哪些调运要求?应向指定道口或检查站提供哪些资料备查?
  答:调运要求:1)随货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2)经公路运输的供中南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从中南六省(区)的指定道口或检查站经过,主动接受检查站人员检查(已实行指定道口管理的,应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3)符合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防控其他要求。
  中南区各检查站检查重点是核对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信息。
  9、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在中南某省(区)备案并通过后,途经其他中南省(区)还需要备案才能通过吗?
  答:不需要备案。在中南任一省(区)备案通过后,途经中南其他省(区)时,可凭检疫证明、非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通过。
  符合条件的中南区猪场可跨大区“点对点”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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