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一文读懂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评定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2月25日版次:08
  编者按 普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广东省种子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种业从业者了解最新《条例》法律知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在南方农村报特开设《条例》普法专栏。专栏连续开设五期,以问答形式答疑解惑,展示要点。本期为第二期,围绕《条例》第三章“品种审定、认定、登记与评定”展开。
  问:公司A新育成的水稻品种在试种区表现良好,在审定程序未完成时,A便开始推广种植,这种做法可取吗? 
  答:不可取。水稻是主要农作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推广、销售。
  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将面临我国新《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该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除了品种审定,还有品种登记、品种认定、品种评定,可否解释一下有何不同?
  答: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
  登记针对的是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前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有29种。
  认定针对的是林木品种,未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通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评定是《条例》新设立的制度。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评定。评定不是强制性要求,是选育者根据需要,自愿申请的行为。
  问:如何进行品种登记?
  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根据我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3)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问:李教授在广西容县看到正推广的水稻良种不错,想引入到梅州市进行推广,他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备案要求: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引种要求: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3)品种退出:经备案引种的品种被原审定省份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本省推广、销售。
  经备案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