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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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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修法明确禁食野生动物
黑斑蛙、虎纹蛙等900多种野生动物不能吃,食用者最高拟罚款1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3月10日
版次:
05
南方农村报讯 9日下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1万元。据悉,广东共确认分布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已有900多种,其中包括黑斑蛙、虎纹蛙、棘胸蛙以及广东人爱吃的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等。
禁食范围明确四类野生动物
条例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二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三是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条例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
条例明确禁食的范围限于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条例提出适用渔业法等法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对违法食用行为,条例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部分野生动物或可药用科研
条例征求稿还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规定,可凭合法来源证明,按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这意味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可用以药用和科研。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行专用标识管理。
(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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