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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事故赔偿试点城乡“同命同价”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4月04日
版次:
05
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将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城乡“同命同价”。目前该项试点聚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今后将逐步全面推开至其他案件。
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记者了解到,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全省法院施行。通知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同命不同价”这一说法,源于最高法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点 评
终结“同命不同价”,实施死亡赔偿的“同命同价”,很显性、直观地给人们以“平等”的认知,让社会的公平正义清晰可见。浅显的道理是,人们也许会因户籍与岗位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和财富的差异,但对逝去的生命却不应该也没有理由“身价”不同。更何况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当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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