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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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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河砂250万元 四人被判赔偿1300余万元

云浮市郁南县重拳打击非法采砂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5月19日版次:05

  郁南县公安局查扣的部分采砂船。

  南方农村报记者 欧阳胜勇
实习生 伍思懿
通讯员 韦磊 晏恒 刘雅

  近日,记者从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2月,该院办理了广东省首宗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四人盗采河砂250万元,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00多万元。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项已正式拨入公益诉讼执行款专户中。
每立方米近三百元
河砂成水中“软黄金”

  郁南县县内河砂资源丰富。近几年来,作为重要建材的河砂的价值每立方米由几十元上升到近三百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水中“软黄金”,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导致该县盗采河砂现象十分严重。
  郁南县检察院调阅分析了该院近十年来非法盗取河砂的刑事案件,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盗取河砂案件的量刑轻,基本都是三年以下,甚至缓刑;二是收集固定证据困难,犯罪分子十分狡猾,采砂没有固定专门记账,认定的采砂量往往都是被抓获当日的量,而其违法行为实际已经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三是案件高发,每年都有发案。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违法成本如此低,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很难遏制盗采河砂的行为。
  因此,该院决心通过公益诉讼这记重拳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护西江、南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创造“价值替代法”
攻克“全省第一案”

  2018年4月,郁南县检察院介入一宗重大非法盗取河砂案。经审查,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19日间,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四人在郁南县南江河段非法偷采河砂20736.5立方米,价值250多万元。
  2018年4月24日,郁南县检察院对该系列案立案。作为全省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案件面临“三大难题”:第一是对非法盗取河砂行为是否损害生态环境进行定性;第二是确定具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否则无法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三是案件追偿到的生态损害赔偿的归属问题,这也没有先例可循。
  最终,办案组和专家们共同研究出“价值替代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将难以用价值评价的方面转换成可以具体金额表达评价的办法,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鉴于河床的特殊性,开采深坑的恢复尽管可以通过自然河流来实现,但需时较长,期间生态损失将长期存在,因此,可优先考虑用将抽出的砂填回去的方式进行基础性修复,将修复所需费用评价为河砂的价值。
  2018年12月29日,郁南县检察院就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采纳郁南县检察院意见,判处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四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00多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2020年2月17日二审判决,云浮中院同样全部采纳云浮市检察院意见。
  据郁南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民事公益诉讼是要追偿违法者依法应承担的高昂的生态修复费用,且需终身负责、终身追责。这就真正让违法者感受到“疼”,就像被告说的“早知要赔那么多钱打死也不会偷砂”。此案的成功办理切实起到“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郁南县公安局查扣的部分采砂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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