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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天台扔水泥块砸伤同学幼儿园被判担责九成赔34万

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5月19日版次:05
| 以案说法 |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员工陈某强过失高空抛物致人伤残,判决用人单位、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
  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某电梯安装公司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砸伤员工致死,该公司不服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班学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5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5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19年3月15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涉案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吁青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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