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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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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养殖场选址风险评估

暂停执行动物防疫选址距离规定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5月19日版次:11

  养殖场距离水源地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隔断、清洗消毒等设施。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李思敏 通讯员粤农轩)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自然屏障、防护设施、饲养环境等情况组织实施选址风险评估。
取消选址距离限制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指出,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饲养方式由开放式向密闭式、楼房式转变,畜禽养殖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离已大为降低。同时,随着交通网络的建设和城乡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原有距离要求已对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用地构成严重制约。
  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和配套产业用地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暂停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限制,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禁养区实行一票否决
  《办法》以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为目标,以“注重实效,距离与条件相结合”为原则,明确兴建以上五类场所时适用,同时,明确了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的无需重新评估(有重大改变时除外)。
  《办法》实行量化评估,对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动物疫病的发生及流行状况、制度建设等七个要素9个方面进行细化评分。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兴建动物养殖、隔离场所一票否决,将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等作为选址条件评估要点。
六个月内整改可通过评估
  评估程序上,《办法》明确了评估组织主体、评估专家产生、程序和结果判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明确动物隔离场所、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为方便服务对象,制作《风险评估申请表》,列明评估所需材料清单。评估结果除“通过”与“不通过”外,设置“整改”项,对暂时达不到防疫要求的,可由专家提出改进建议,服务对象接受并于六个月内实施了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予以通过。
  《办法》明确,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养殖场距离水源地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隔断、清洗消毒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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