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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11版: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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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问题猪亏惨了但买猪钱还是得付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5月19日
版次:
11
内蒙古鄂温克旗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关于生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的生猪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因其购买的仔猪无检疫证合法手续,导致被告的477头猪患上疾病而死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1万余元。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生猪合同,出售的生猪未经检疫时,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认定了原、被告的买卖生猪合同合法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并告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告予以处罚。
这起生猪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售的仔猪未经过检疫,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认定双方的买卖生猪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未经检疫买卖动物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未对买卖行为效力性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有效。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家畜养殖户一定要注意在购买、出售、运输等环节中拟定书面合同,尤其对特别重要的事情约定清楚,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以此确定签合同的真实意图,减少在履约过程发生纠纷。
□农财宝典畜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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