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给生猪注射药水“增重美容” 五人被判刑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5月21日版次:07
  近日,山东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新鲜、保水后,于是多次购买从事屠宰生意的李某(另案处理)从网上购来的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的药水,后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从事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张某和刘某,一人两瓶。张某、刘某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屠宰,以保证注水后的猪肉增加重量、色彩鲜艳,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张某、刘某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禁用的有毒原料,王某与张某、赵某与刘某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认定: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肾上腺素属于兽医处方药物,给生猪注射后屠宰出的猪肉色泽鲜艳,并且有利于猪肉保水。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后,使用该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张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雅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