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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 一周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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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已3年,卖家突然请求解除合同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7月11日
版次:
05
夏女士前几年和孩子一起在西安市太华南路中天锦庭小区居住。2016年,她从邻居处得知,楼上金先生因工作调动,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于是联系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筑面积为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着买来自己住,孩子住楼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买卖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夏女士购买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锦庭小区的毛坯房一套,总价款为53万元。签完合同后,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房屋所有手续也均移交给了夏女士。
合同还约定,先付3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再支付尾款,“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我们说好的,房产证满两年后,卖家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项相关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办完过户手续。”夏女士说。
2017年6月28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下来了,2019年6月已满两年,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夏女士曾多次联系金先生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6月28日,房产证已满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他曾表示说,房子卖便宜了,让我给补50万元,我没同意。”
夏女士没想到的是,7月7日,卖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曾出售的那套房屋。
9日中午,记者联系上金先生,他承认的确和夏女士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家里人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
点 评
卖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价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除合同,挽回损失的目的,甚至还会导致买房方不再协商,反诉要求卖房人承担因迟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时,卖房人非但不能弥补损失,反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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