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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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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紧急避险 这起醉驾不入刑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9月08日版次:05
  南方农村报讯 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后被批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这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丈夫醉驾送病重妻子就医
  2018年12月7日晚,为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应具备五个条件
  法官认为,案发时,陈某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具有避险意识;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并没有故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
公安已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陈某的醉驾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法官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现实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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