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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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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代缴社保或涉嫌骗保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9月08日
版次:
05
| 以案说法 |
南方农村报记者 欧阳胜勇
见习记者 伍思懿
实习生 欧阳沐娟
通讯员 林海亮 顾丽娟
代缴社保有风险。一男子委托中山某会计公司给自己代缴社保,然而,经查询发现,该公司仅补缴了部分社保,未缴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代缴社保费只缴纳了部分
中山某会计公司为肖某(化名,女)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8月,阿强(化名)委托该公司为其代购买补缴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两年间的社保,并按该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8月31日向肖某支付21571元社保费及滞纳金。之后,阿强又委托该公司为其代购买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保,并按该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9日向肖某支付3194元、2323元。
但经阿强查询,该公司仅为阿强购买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保,未为其补缴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两年间的社保。
阿强多次催促中山某会计公司尽快处理,但该公司迟迟履行。于是,他将中山某会计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代办费用21571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返还剩余代办费用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阿强与中山某会计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该公司迟迟未给阿强补缴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社保,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阿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该公司应当将收取的21571元返还给阿强。中山某会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阿强主张该公司向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中山市某会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阿强21571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代缴社保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因此,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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