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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幻蘑菇”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9月19日
版次:
02
| 网议 |
新闻背景:“吃了可以见小人”“见不到小人给差评”……近日,新华社记者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发现,部分卖家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兜售有一定毒性的菌菇。在产品介绍和评价中,一些人还宣扬菌类的“致幻”作用。专家提示,一些菌类的“致幻”作用严重可致人死亡,切莫为寻刺激生食,更不要尝试购买含有国家管制药物的“毒菇”。(9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耳朵:卖家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副作用,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和危害,这是商业底线,也是法律红线。商家以“可以致幻”“能见小人”等字眼作为噱头进行宣传,且没有明确风险提示,如此不负责任地误导消费者,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商家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除卖家外,网络平台也难辞其咎。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别让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
@南朔:每一年吃菌子的季节,有关部门都会发布安全提示,不要冒险、图新鲜,要选择稳妥的安全的菌子。遗憾的是,总有人是充耳不闻的。“致幻蘑菇”成网红的现实,就是现实的例证。
我们一方面肯定要批评“致幻蘑菇”的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必须质疑“致幻蘑菇”的销售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卖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看,卖家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副作用。就此来说,商家销售“致幻蘑菇”,且无任何风险提示,本身就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出现后果,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是基本常识,应该被充分信仰。
幻觉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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