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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10版: 农村财富·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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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检出农药成分 农资店赔偿30余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9月29日
版次:
10
工作组到白某葡萄园了解情况。
日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蒋官池镇葡萄种植户白某因使用了含农药隐性成分的水溶肥导致40亩葡萄园出现生长受到严重抑制、叶片变厚、果穗不拉长、果粒不膨大等症状,造成约44万元的损失。
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判决,售卖该假农药的许昌市魏都区某农资店翟某赔付白某44万元。后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翟某赔偿白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件还要从2019年说起。2019年5月,白某在许昌市魏都区某农资店购买了6袋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梢无忧”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并将其中4袋水溶肥料用于葡萄园。10天后,白某发现,葡萄出现生长缓慢、叶片变厚、果穗不拉长等症状,葡萄园因此减产、损失惨重。
于是白某将该情况反映给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受魏都区和建安区执法大队邀请,许昌市植保站站长王燕带领植保技术人员和农技部门专家一起实地查看受害葡萄园。不过当时并未找到具体原因,经工作人员查找资料和多方咨询后,提出了合理建议。后经资质部门检测,“梢无忧”中含11.7%的“多效唑”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假农药。
同时经专家组鉴定,葡萄生长不良与该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评估,40亩葡萄园损失44万元左右。多次协商无果后,白某将许昌魏都某农资店、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农资店销售的“梢无忧”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某农资店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该肥料标识上虽载明生产者为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但经许昌市某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的郑州某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协助调查,能够排除该公司生产、经营该肥料的嫌疑。
综上,2020年7月,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昌魏都某农资店向原告白某赔偿损失44万元。最终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协议,某农资店负责人翟某同意赔偿白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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