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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有助于加强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培养

专家解读广东新修订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10月13日版次:01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南方农村报见习记者 戴弯弯
实习生 赵继林 李国华 廖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10月10日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近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下简称《办法》),对部分选举要求流程作出调整,为明年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提供法理依据。
  除了调整任期,《办法》还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明确表示“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同时,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整任期增强基层自治稳定性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对此,广东省人大社会委解释称,《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了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使得基层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党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
  另一方面,调整任期有效回应了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诉求。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
  “最初建立村民委员会制度,基层的民主训练是其中重要的考量,三年一换届的选举极大地锻炼了村民民主自治能力。经过多年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现在在选举办法上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基层的有效治理以及如何实现善治。”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城乡融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义强认为,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有助于加强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培养和推动基层治理的稳定性。一是三年的时间对很多基层干部执行村务是不足的,导致农村管理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可持续性;二是在选举成本上,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成本较高,效益低。
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
  《办法》对之前的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做出修改,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对此,刘义强表示:“在加强对候选人条件审核的现状下,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使得候选人条件的审核失去意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是对目前资格审核机制的一种跟进。”
  广东省人大社会委对《办法》的解读也提到,从近几届广东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来看,有候选人选举方式在保证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村“两委”干部队伍质量,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
  广东省自2011年起开始探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由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做法。“经过多年的试点以及村民选举的经验总结,农村基层自治要实现良性发展,必须加强党对基层自治的领导。”刘义强指出,《办法》第九条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这些规定实际上加强了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领导,确立了更具体的抓手、更详细的流程,也让实现党对农村的全面领导具备规范性和具体的操作性。
资格审查为村民自治实践“打补丁”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刘义强认为,新增的此项学历规定反映了广东省村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现实,“其次,现阶段,乡村振兴讲究城乡融合发展,对领头人的学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对基层组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广东省人大社会委的解读中指出,从工作实际看,当前农村发展任务较重,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发展能力、治理能力、攻坚能力和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对此,刘义强表示,防范基层组织的成员劣化甚至黑恶化,资格审查是一个重要的流程,尤其是制定明确、规范、透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去规避有劣迹的个人进入村民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保障村民委员会成员素质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过去村民自治实践的一个“打补丁”的过程,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全面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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