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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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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鱼出事“中介”也要担责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7月20日版次:10
  水产中介店销售的小黄鱼检测出违禁药成分被罚,水产“中介”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做水产品经销,也要承担质量事故责任。
  2019年4月,台州仙居县市场监督部门对辖区内某餐饮企业进行抽检,发现该企业采购的小黄鱼不合格。经调查,小黄鱼是从一菜场的商贩杨某处购得,而杨某的进货渠道是温州市某水产店,该水产店是从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处购得。几经辗转,线索被移送至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
  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随即对水产经纪人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所销售的两个批次的小黄鱼进行抽检。经检测,两个批次小黄鱼均检出含氧氟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不服,将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称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代为销售其他公司的小黄鱼,只是负责开单并按交易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未对小黄鱼添加氧氟沙星等药品,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应予以撤销。
  法院则认为,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从事销售、开单等行为,与介绍、中介等媒介服务有明显差别。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故尚不足以免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伟 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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