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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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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11月02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10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提示,督促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消协表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10月29日北京日报)
  @陈若松:为使消费者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相关部门还需要做更多。一方面,严格执法,持续打击侵犯个人隐私权、倒卖个人信息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消费者认识到人脸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必须慎重,在尊重个人知情权、隐私权的基础上,更要积极寻求替代方式,提供多种选择。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中消协的提示既是督促,也是警示。
  @刘天放:近年来,日益复杂的公共安全形势和社会事务,让越来越多监控设备进入我们的生活,不乏别有用心者在私密场所窥探他人隐私,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而随着个人信息采集范围的扩大,把人脸识别的侵权范围扩大到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既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也是保护自然人权益免遭侵害之举。
  有人说,这是一个注重隐私的时代,也是最没有隐私的时代。无论在大街上还是小区里,摄像头总会出现在身边,就连进了卫生间也不得不提防,说不定在某个隐秘的地方,一双“眼睛”正悄悄盯着你。这是一个越来越法治化的时代,只要侵犯个人隐私,就绝不会允许。由此,让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共识,隐私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史宇航:面部特征最大的特点是收集便捷,只要通过摄像头即可实现,而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如基因、虹膜、指纹均需要专门设备才可收集、识别,因此人脸面部特征有着更为广阔的运用前景,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法律风险。
  我国制定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就将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除此以外,面部特征还涉及肖像权的保护问题,是传统法律关系与新兴法律关系的碰撞与融合。围绕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各国法律大多是以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合法的基础。虽然所有人都认为个人对数据的权利无可厚非,但如何去保护这样的权利却难以落实。几乎所有人都要饱受数据泄露之苦,也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因为法律为数据保护设定的“过高”要求叫苦不迭,认为增加了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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