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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精准甄别 “私车公养”问题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01月18日
版次:
02
| 农讲所 |
“私车公养”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甚至涉嫌职务犯罪,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看似“私车公养”行为,却不宜按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情形。比如,在一些边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出行距离等因素核定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使用私车执行公务的可按标准用公务加油卡加油;再如,对一些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临时使用私车开展公务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用车费用、损耗甚至损毁,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给予适当补偿补助等。
此外,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等规定,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公车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序衔接公务交通补贴等相关政策,主动探索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尤其是县乡基层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比如,支持地方提高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且统筹比例可考虑不设上限,重点保障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在交通不便地区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采取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发放交通费,等等。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以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作为保障,在切实保障公务出行的前提下,避免出现以交通费补助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问题。 □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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