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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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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哺乳期遇车祸索赔“奶粉钱”获支持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版次:
05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引起网友探讨。哺乳期女性小李在休产假期间,遭遇交通事故需住院。小李提出,由于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住院期间无法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因此,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还要求侵权方赔偿“奶粉钱”。
济南高新法院审理后,支持小李的诉求,判决侵权者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奶粉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济南高新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小李于今年1月生下一个孩子。她在产假期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对于该起事故无责任。治疗结束后,侵权人没有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对方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还提出赔偿在此期间的“奶粉钱”。侵权方则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济南高新法院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足以证明小李确因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这些“奶粉钱”,是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侵权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济南高新法院在文章中解释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小李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是无奈的选择,同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奶粉钱”的数额需在合理范围之内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记者注意到,在多份涉及交通事故的判决文书中,法院都判处侵权一方给予因交通事故无法母乳喂养婴儿的哺乳期女性“奶粉钱”赔偿。也有法院因证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法无据”等,驳回赔偿请求。此外,“奶粉钱”的数额需在合理范围之内。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周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将杜女士撞倒,杜女士随后住院治疗23天。当地公安局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女士提出,自己住院期间,哺乳期的婴儿只能托人照料,并用奶粉喂养,要求周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赔偿“奶粉钱”117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杜女士的女儿于2012年10月出生,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法院认为,由于杜女士正值哺乳期,受伤后治疗导致无法给孩子哺乳,其要求“奶粉钱”符合情理。但该费用应合理计算:依据原告孩子出生时间,法院确认按4个月计算,期间孩子已添加辅食,故该费用每月为1000元为宜,共计4000元;该诉请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杜女士提出的婴儿护理费1306元,也属于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若哺乳期的母亲遭遇此类案件,可以通过做到以下几点主张“奶粉钱”赔偿。第一、保存相关证据,如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等。第二,证明车祸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证明费用支出与车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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