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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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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纠纷难辨 证据是关键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3年02月14日版次:09
  近日,四川成都蒲江法院收到农资经销商林某的诉状:起诉要求农户叶某给付拖欠的农资款6万余元。真是农户买了农资故意拖欠货款吗?承办法官调查后发现另有隐情。最终,一起农资纠纷在该法院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顺利化解。
  叶某在林某处购买农资施用于自家果园柑橘树,但使用后不久,果树上大量未成熟的小果表面出现了瘢痕,严重影响果品外观和品质。叶某联系林某处理此事,林某安排介绍了果商收购了其中部分好果,但双方未能就剩余果品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叶某认为,林某售卖的农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的果园受害,影响了果品产量质量,应当由林某承担果园的损失赔偿责任。而林某认为,一种农药在气温过高时施用,可能造成小部分花果,只要叶某正常管理,不会对果园的产量、质量造成问题。
  庭审前,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涉及农资致害纠纷,但林、叶二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既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封存农资样品交由农业执法部门进行鉴定或者留存其他有效证据,难以认定损害大小和因果关系,遂明确调解思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其证明责任和利害关系。
  叶某坚持己见,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法官随后又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耐心就双方存在的分歧向叶某进行法理分析,向他指明本案涉及的举证责任和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最终,林、叶二人就农资款支付和损失补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在农业生产中,影响生产效益的因素有很多,如天气、土壤、农资使用方式和剂量、田间管理等等,所以不能将损失后果简单归结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影响因素。大家在采购、使用农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出现无法举证、举证不力,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形。如在采购农资时,应注意留存票据;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来使用。如果发现农资经销商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及未经审定、登记的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农业执法部门举报反映。  □姚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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