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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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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全程可追溯

继去年修订后再次修订,将为六年来首次大变动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3年06月20日版次:07

  农药登记试验数据要求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流程更为细化。

  南方农村报记者 任亚航

  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集意见。这也是继去年《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修订后,再次提出修订。本次征集意见截止时间是6月30日,邮箱:pmd@agri.gov.cn。
  与《农药登记实验管理办法》(2022修订)不同的是,此次修订草案偏向于在步骤上做减法,在要求上做加法,细化登记试验流程的同时,减去了一些步骤。内容也由原来的6章31条改为5章37条。如若修订草案通过,这将是2017年《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出台后最大的一次修订。
  对于本次《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修订草案的第一章第一条表明: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实现登记试验全程可追溯。结合全文修改的内容也不难发现,登记试验结果可追溯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也是修订草案通过后,企业以及政府相关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五章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是本次修订草案改动最大的一个章节,由原来的4条增加到9条,增加的部分对不实登记试验报告、虚假登记报告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则将原来的第三、四章合并,名称也由原来的“试验备案”“登记试验基本要求”合并为“登记试验基本要求”,简化了备案过程的部分流程。
  修订草案对试验单位人员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第四条中有一项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与试验单位确立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工作经验,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每个关键岗位专职人员至少一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交叉任职。对学历的要求是之前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的。
  第五条相较于原来的条款新增了一项规定,即: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记载农药登记试验全程可追溯信息的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加了许多细节性描述,指向性更强。该条明确指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信息包括农药登记申请人、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明确到年月)、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除前款外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第十六条指出备案后,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与试验单位协商,及时开展登记试验,一年内未启动相关试验的,已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地点、项目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备案。
  除了对试验管理流程进行修订外,第二十六条提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及时将开展登记试验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同时指出:未按照农药登记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登记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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