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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7版: 种植、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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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测试最终辨别真假“玛索”辣椒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3年11月18日
版次:
07
辣椒品种“玛索”
辣椒品种“圣红”
11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无效案明确了“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破坏新颖性的销售行为;“玛索”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明确了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在种业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强硕68”新品种无效案
第三人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08年,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并约定制种回购。其后,原告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自2008年起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案外公司制种,至2009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已经超过一年,丧失新颖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
“玛索”辣椒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销售“圣红”品种侵犯其品种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认为,其销售的系其拥有的名为“PP1201”授权甜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故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在组织“被诉侵权品种”“玛索”“圣红”两两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指纹鉴定)比对后,结果为差异位点数均为0的情况下,法院接受了原告公司的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申请。结果显示,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销售的辣椒品种与原告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辣椒品种具有明显差异,案件结果得以明晰。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某种苗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明确了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指纹鉴定)与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顺序标准。DNA指纹鉴定具有高灵敏度、高效性和可重复性等优点,能够有效区分植物品种,为植物品种鉴定提供科学依据。但对于一些亲缘关系较近的植物品种,DNA指纹图谱的区分度可能性较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DUS测试虽然测试周期长,成本高,但其准确性高。本案考虑到被告同时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等因素,在DNA指纹鉴定未见差异的情形下,进行了DUS测试,兼顾效率与公平,还原了案件客观真实。
□农财网种业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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