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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10版: 农村财富·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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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卖假兽药 被罚款124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3年12月28日
版次:
10
日前,广东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广东省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有关水产假兽药案例,值得行业人士警醒。
据通报,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处有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经立案调查,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永济市A公司购进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再销售至中山市等地的水产养殖户、兽药店或水产服务部。该26批次兽药货值金额共378203元,其中库存1408箱(桶)货值265533元,已销售430箱(桶)金额112670元。
该批产品销售对象为水产养殖户等,使用场所为养殖池塘,使用目的为保护养殖池塘鱼类的健康,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均指向产品具备兽药的功能用途,应当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该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7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47279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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